Article 2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加强对小微湿地的保护。

对生态受损的小微湿地,应当采取自然恢复、辅助再生、生态重建等不同等级的恢复措施,促进小微湿地生态系统恢复。

本条所称小微湿地,是指面积在八公顷以下的湿地。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