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规范发展、重点突破、强化应用的原则。

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披露、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必要、客观、安全、审慎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买卖社会信用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