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负责记录本单位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生成的公共信用信息,并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归集。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发现提供的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更正并通报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