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相关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负责审批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通过政府网络信息平台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全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络信息平台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公开的期限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