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在出让、转让、租赁、搬迁、收回前,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

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幼儿园、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经风险评估确认需要治理与修复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开展治理与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