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明确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