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市及区(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环境容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拟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批准后十五日内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市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国家、省未作规定的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组织实施。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总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鼓励开展重点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