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进行约谈,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一)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二)未完成重大污染治理任务的;
(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对生态破坏事件处置不力的;
(四)在环境保护方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约谈的情形。
约谈可以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单独实施,也可以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共同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