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产业园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及区(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受理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建设和循环经济类以外的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未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二)环境风险隐患突出且未完成限期整改;

(三)未按期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四)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设滞后或者不能稳定达标排放。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