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管理责任人公示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

(二)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废餐具、包装袋、饮料瓶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

(三)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送至有害垃圾收集点,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上门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建筑垃圾(含装修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病死动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