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纸类、塑料、玻璃、金属、包装物、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农贸市场、生鲜超市等产生的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茶渣、腐肉、畜禽内脏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电池、荧光灯管、药品、油漆及其容器、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Local Regulations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