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和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应当予以改造。

Local Regulations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