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危险废物信息化智能监管系统,实现危险废物信息化可追溯管理。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及时通过省危险废物信息化智能监管平台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相关信息。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包含二维码的危险废物标签和危险废物设施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