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设施和收集体系,明确运营单位和相关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开无害化处置单位名单。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依法由所在地县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依法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