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统筹解决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推进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污染环境防治全过程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