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识别建设项目产生的副产品、固体废物,对固体废物种类、数量、利用或者处置方式、环境风险等进行评价,加强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分析,制定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