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专项规划,明确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统筹固体废物贮存、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优化设施布局,保障设施建设用地。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尾矿库、生活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