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对水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核或者审批的;
(二)不按照规定核发取水许可证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不履行职责的。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