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制,养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生长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场、旅游度假区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区域的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二)生长在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负责养护;
(三)生长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共绿地、公园、广场、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养护;
(四)生长在机场、铁路、公路、江河堤坝、水库湖渠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区域的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五)生长在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该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单位负责养护;无物业管理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养护责任人;
(六)生长在农村承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该承包人负责养护;生长在农村公共区域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该村民委员会负责养护;
(七)生长在个人庭院中、宅基地上的古树名木,由该庭院的所有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负责养护。
养护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由所在区(县、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会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养护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