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禁止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申请移植,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实行异地保护:
(一)生长环境已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二)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危害,且采取防护措施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
(三)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确实无法避让的。
移植古树名木应当制定移植保护方案,落实移植、养护费用。
移植古树名木应当委托具有古树名木保护能力的施工单位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