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村和社区、乡镇和街道、区和县(市)三级矛盾纠纷流转办理机制。

区、县(市)社会治理中心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设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开展运行监测、分析研判、协同流转等工作,为入驻平台的单位、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提供保障服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调解组织等可以采取常驻、轮驻、巡回入驻等形式入驻社会治理中心,在收到矛盾纠纷调解申请或者委托、委派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分类处理;对不适宜调解或者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其他途径化解矛盾纠纷。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