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业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也不得在约定付款方式之外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企业等经营主体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应付款方提出确权请求的,应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本市建立健全拖欠账款行为约束惩戒机制,通过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督等,防止和纠正拖欠账款的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