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本市依法保护企业等经营主体的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应当由企业等经营主体依法自主决策的定价、内部治理、经营模式等事项,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摊派,不得非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侵犯企业等经营主体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途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诽谤、损害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名誉。

规范查办涉企案件,依法保护协助调查的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应当严格区分公司法人与股东个人财产、涉案人员违法所得与家庭合法财产等,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对调查属实的及时依法调整或者解除相关措施。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等经营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