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国土空间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产业基地、产业社区涉及前款规定工程、项目的,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纳入区域评估。前款规定的工程、项目或者其所在区域已经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且符合产业基地、产业社区建设等要求,并在有效期内的,不得重复评估。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