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事权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安机关负责停车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规划管理以及用地保障、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管理、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制定和居住区停车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场所非机动车停放秩序的管理工作;
(五)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等工作;
(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停车收费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人防、卫生健康、教育体育等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