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交通运行状况和停车需求,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

道路停车泊位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提前十日向社会公告施划路段、停车时段、停车种类、是否收费等事项,并在该路段以显著标志公示。

公安机关应当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定期组织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动态调整,调整结果向社会公示。

施划道路停车泊位的,应当规范设置交通标线;撤销道路停车泊位的,应当及时清除交通标线。

Local Regulations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