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详细规划,组织公安机关、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因地制宜实施停车综合改造,充分利用城市边角地、零星地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增建停车场,增加停车供给。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前提下,企业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的,可以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

鼓励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建设停车楼、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依法利用符合条件的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公交场站等的地下空间资源建设地下停车场或者设置落客区。

Local Regulations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