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