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

(一)为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实施,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本市具体行政管理的事项。

应当制定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先制定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未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该规章所规定的有关行政措施自行失效。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