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对红色文化遗址进行合理利用。

红色文化遗址的利用,应当与红色文化遗址的历史价值、文化内涵相适应,不得改变红色文化遗址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害红色文化遗址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禁止以歪曲、贬损、丑化、低俗化等方式利用红色文化遗址。

Local Regulations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