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河湖排污口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许可事项的审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河湖的排污口组织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河湖排污口,并安装标志牌。排污口设置后不得随意变动。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4,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