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其他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与其他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推进立法计划协同,推动协同立法项目联合起草、调研、论证,加强立法沟通协商和信息共享,逐步实现协同立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Local Regulations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