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公众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公民都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提出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时,应当报送立法建议项目书,并附法规建议稿,明确送审时间。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分别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列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