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以及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征求意见的情况整理后,可以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为审议参阅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