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及相关权益、责任;

(八)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

(九)非共有的车位、车库等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十)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一)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二)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三)违约责任;

(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约定的商品房价格应当包括水、电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附报送备案登记的楼盘表和商品房分户平面图。

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