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的资质或者资格,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专利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