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被请求人可以凭受理证明向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专利管理部门申请中止处理。

专利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中止处理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管理部门可以不中止处理:

(一)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明显不成立或者提交的证据材料明显不充分的;

(二)被请求人所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设计的;

(三)被请求人所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明显不属于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

(四)专利管理部门认为不应当中止处理的其他情形。

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的,专利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