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专利权、假冒专利。

专利管理部门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侵权行为人不得继续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市场秩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侵犯专利权、假冒专利提供制造、销售、运输、仓储、隐匿、广告、展示等便利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