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灭火、避雷设施的;
(二)安装、使用自动报警、灭火、避雷等设施对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损坏的;
(三)发生危害文物安全的险情,未立即采取救护措施,或者未在24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