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在妥善保护的前提下,依法向社会开放。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