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有关机关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阻止依法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就职的;

(二)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或者对提出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

(四)用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毁坏选票和票箱等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