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投票选举前,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同时告知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经核实,确认委托有效后,应当在选举日5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投票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会议。对居住分散的选民投票选举,可以设立投票站。对于不能前往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的老、病、残人员,可以在严格操作规程的基础上采取专用流动票箱投票,此外一律不得设立流动票箱。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也可以分别投票选举,但不能由当选的委员推选主任、副主任。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因故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公共代写人或者他信任的人代写。
选举人对于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本村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