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应当依法进行选民登记。

本人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的;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告知后,10日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进行选民登记。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