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就作出决定或者处理的;
(二)擅自更改或者不执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
(三)未按照规定实行村务公开或者公开的内容不真实的。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