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需要调整的由村民委员会征得有关村民小组的意见后,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小组设组长。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的成员经村民小组会议推选,可兼任村民小组组长。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