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城乡生活垃圾推行户分类投放、村(社区)分类收集、乡(镇、街道)分类运输、县(区)分类处置的方式,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有专人督促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等的单位应当到县(区)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申报产生量和处置方案,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场所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清运。城市居民因装修维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人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物业服务人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委托有关单位运至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主管部门指定的消纳场所处置。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专业化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以及放射性污染物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

Local Regulations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