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乡村风貌建设应当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保护利用乡土文化,保持乡土风情,体现地域特色。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村民应当保持各自住宅及其房前屋后、庭院等环境清洁卫生,规范和清理草堆、粪堆、煤堆、柴堆等堆放点。
Local Regulations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