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城市道路两侧允许摆摊设点的区域和其他公共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集贸市场,加强市场秩序管理,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生产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规范经营。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选择合适区域、时段,提供早市、夜市、临时摊位、农副产品临时市场等便民服务。

集贸市场经营管理人应当按照垃圾分类标准合理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场内及其周边环境整洁。

生产经营者应当维护经营场地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活禽、水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隔离宰杀,配备污物(水)处置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