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建设覆盖城乡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中转场所以及垃圾填埋、焚烧、消纳场所,建设集中式、分散式或者小型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置垃圾收集和清运设备。

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管理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环境卫生设施,不得侵占、毁损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