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
(三)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
(四)未依法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接受捐赠未进行专账管理;
(六)在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超出规定的使用范围或者列支额度;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捐赠人查询、复制或者不提供其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八)未依法公开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